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就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率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减去可以扣除的费用、捐赠支出和亏损以及免予征收、减免、抵扣等以后的金额。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时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预(报)缴和年度汇算征收时点分别为本纳税年度内的月底和翌年的一、二月份。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形成是在企业发生应税所得的时候,而非在企业占有应税所得的时候,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收入日期确认纳税义务。